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jù)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jīng)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授予學位人員的姓名及其博士論文題目等應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布,并經(jīng)三個月的爭議期后頒發(fā)學位證書。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批準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時,應嚴格執(zhí)行審批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相應機構負責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核、課程考試、論文評閱、論文答辯等工作。應配備專職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位授予單位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所需開支的經(jīng)費,由學位授予單位參照研究生有關經(jīng)費標準,做出合理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后,為準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