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fā)給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nèi),將其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報備的登記證書副本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使用費收取標準、使用費轉(zhuǎn)付辦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jīng)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經(jīng)依法登記的,應當將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jù)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費收取標準:
(一)使用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時間、方式和地域范圍;
(二)權利的種類;
(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費工作的繁簡程度。
第十四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jù)權利人的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使用情況制定使用費轉(zhuǎn)付辦法。
第十五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應當將章程修改草案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經(jīng)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后,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依法撤銷登記的,自被撤銷登記之日起不得再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yè)務活動。
第三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機構
第十七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負責召集。理事會應當于會員大會召開60日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事項予以公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報名。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少于章程規(guī)定的最低人數(shù)時,理事會應當將會員大會報名情況予以公告,會員可以于會議召開5日以前補充報名,并由全部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舉行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