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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04)
2018-06-01 14:40:13    譯聚網    國家版權局    


     第二十一條  權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經與他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該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繼續(xù)有效;該合同有效期內,權利人有權獲得相應的使用費并可以查閱有關業(yè)務材料。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通過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xié)議的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中國境內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前款所稱相互代表協(xié)議,是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協(xié)議。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xié)議應當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應當與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與使用者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使用者以合理的條件要求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拒絕。許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合同期限屆滿可以續(xù)訂。


     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tǒng),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tǒng)應當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 

     權利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咨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復。


  第二十五條  除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的使用費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準,與使用者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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