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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018-10-30 10:08:52    譯聚網(wǎng)    中國人大網(wǎng)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guān)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guān)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guān)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nèi)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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