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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節(jié)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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