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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
2018-06-01 14:45:00    譯聚網    國家版權局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二條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fā)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xié)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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