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譯新聞

搜索 導航
精選9.9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
2018-06-01 14:45:00    譯聚網(wǎng)    國家版權局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jiān)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jié)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ㄒ唬┳髡?; 

 ?。ǘ┢渌勒毡痉ㄏ碛兄鳈嗟墓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p>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ǘ┦鹈麢啵幢砻髯髡呱矸?,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ㄋ模┍Wo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上一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頁] 【歡迎大家踴躍評論】

上一篇: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1)
下一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04)

微信公眾號搜索“譯員”關注我們,每天為您推送翻譯理論和技巧,外語學習及翻譯招聘信息。

  相關新聞




登錄之后才能發(fā)表評論
PC版首頁 -關于我們 -聯(lián)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