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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
2018-06-01 14:45:00    譯聚網    國家版權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ㄒ唬┲饕抢梅ㄈ嘶蛘咂渌M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ǘ┓?、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在本法規(guī)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轉移。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在本法規(guī)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jié)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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